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宣告破產(2025-12-0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2
案號: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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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破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謝王秀蓮
相 對 人 新北市鶯歌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鄭璧昌
相 對 人 李欣怡
簡孟璇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相 對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相 對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聲請人謝王秀蓮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積欠新北市鶯歌區農會新台幣(下同)0000000元、有
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又積欠李欣怡0000000元,設定第二
順位抵押權,還有簽發本票面額0000000元、0000000元各乙
紙予簡孟璇,簡孟璇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現於本院
民事執行處受理中,將聲請人所有不動產拍賣。又欠凱基銀
行23433元、中國信託21854元、聯邦銀行17555元、新光銀
行12263元,聲請人所有不動產均設有抵押權,其他無可供
償還之財產,為此聲請宣告破產。
二、按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之財產扣除有別除權、財團債
務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
之實益;若構成破產財團之債務人財產,明顯不足清償破產
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將徒增破產程序並浪費相關費用,
無助於債權人與債務人,自應認其聲請宣告破產為無實益,
以裁定駁回其破產宣告之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簽發本票面額0000000元、0000000元各乙紙予
簡孟璇,簡孟璇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將聲請人所有
坐落鶯歌區永吉段668地號、771建號、523建號合併拍賣,
經本院113司執字第135331號、114年度司執字第81213號、1
14年司執字第110728號、114年司執字第155181號強制執行
事件受理,拍賣所得價金共00000000元。依114年11月10日
本院民事執行處製作之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所示,經優先分
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費、鑑價費、第一順
位抵押權全額受償後,第二順位抵押權人分配到0000000元
,尚不足0000000元,此有執行金額分配表可稽。聲請人所
有上開之不動產拍賣價金尚無法清償第二順位優先之抵押債
權額,又別無其他財產足供構成破產財團,是聲請人聲請破
產顯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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