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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5-11-25)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聲字第98號
聲  請  人  江芷萱  
代  理  人  鄭玉鈴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消
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江芷萱准予復權。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程序,經
    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4號裁定(下稱系爭免責裁定
    )准予免責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
    定聲請復權等語。
二、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㈠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㈡受免責之裁定確定。㈢
    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
    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㈣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
    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之清算程序,經系爭免
    責裁定准予免責確定,有聲請人提出之系爭免責裁定確定證
    明書為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以其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為
    由聲請復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美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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