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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算事件(2025-11-10)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消債清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清字第381號
聲  請  人  鍾宛蓁(原名:鍾雅雯)

代  理  人  汪哲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
    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
    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
    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
    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為同條例第6條
    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以言詞聲請清算,仍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
    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
    之債權人7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共8人,以每人10份,每
    份51元計算),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
    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年(即自民國112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
    月25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㈠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㈡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㈢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之主約、附約」)尚未履
    行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五、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並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暨提
    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
 ⒈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⒉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顯示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
    登至陳報前最近之期日。②須含自112年6月迄今,若未包含
    部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
    查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
    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⒊股票:務必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
    詢之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
 ⒋保險單:務必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之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
    料查詢結果表(無論有無均須提出),並提出下列事項:
 ⑴依查詢結果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單 
    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⑵聲請人如有保險契約,請說明主約及附約之繳納期數、金額
    、繳納費用來源(商業保險非屬必要生活支出),及投保商
    業保險之必要原因(如目前因疾病正在領取保險金中或其他
    原因),並提出保險資料、醫院證明書等證明文件。
 ⒌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⒍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定期存款、互助會款、汽車、機車、珠寶、金飾、
    銀飾、黃金、貴金屬、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
    標權、加密貨幣等),亦應陳報於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證書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
    他財產亦請註明。
 ㈡收入數額:
  請說明聲請人自聲請清算前2年即112年6月26日起至114年6
    月25日止,及114年6月26日起至陳報當月之收入狀況:
 ⒈任職於何處?任職期間?本職外是否有兼職?本職及兼職之
    每月收入為何?收入領取之方式?另工作薪資含本薪、佣金
    、獎金、津貼等。
 ⒉除本職及兼職外,是否有領取任何年金(例如:勞保年金、
    國民年金等)、勞工退休金、商業保險給付、租金收入、各
    類政府補助金(例如:租屋補助、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
    助、身障津貼等)、分居或離婚贍養費、其他收入款(例如
    :民間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資助、子女給付之扶養費、兄弟
    姊妹或親戚之資助金等)。
 ⒊請於書狀內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暨提出所匯入之
    金融機構帳戶封面及背面暨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明細單、
    薪資袋、在職證明、政府核定上開年金、補助之函文、商業
    保險給付證明等)以供核對。 
 ㈢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
    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且有扶養之必要之人:
 ⒈聲請人陳報需扶養未成年子女1名,請說明該未成年子女自11
    2年6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育兒
    津貼、健保補助、低收、中低收入戶補助等)?並於書狀內
    敘明前開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領取之金額?暨提出受扶養
    人補助或年金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內頁
    ,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如不知有領取何項
    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
 ⒉聲請人陳報需扶養父親鍾永榮、母親范美華,請說明父母2人
    之扶養義務人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人關係,並自112
    年6月起迄今是否領取政府之補助、津貼或年金(如:低收
    、中低收入戶補助、健保補助、租屋補助、身障津貼、勞保
    年金、國民年金等)或商業保險給付?並於書狀內敘明前開
    收入匯入之銀行帳戶、領取之金額?暨提出受扶養人補助、
    年金及商業保險所匯入之金融機構之「封面」及「完整全部
    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如不知有領取
    何項目及金額,請逕向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申請確認)。
 ⒊請提出父母2人及未成年子女之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及父母之歷年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戶
    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⒋聲請人父親名下仍有4台車輛,請說明扶養之必要性。
 ⒌說明聲請人父母之扶養義務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父親,自112年
    6月起迄今,每月分別給付之扶養費金額為何?
六、陳報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協商時列載租
    金支出,請陳報聲請清算至今仍為有效之租約,並請說明租
    賃地之居住人數及如何分擔費用。
 ㈡陳報聲請人戶籍地址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及與聲請人之關係
    。
 ㈢聲請人陳報名下車號「E○Z-05○5」機車之2手價格為1萬元,
    查該車為2022年出廠,僅約3年車齡,請提出相同年份、車
    型之2手價格相關資料。
 ㈣聲請人陳報需扶養未成年子女及父親、母親共3人,惟聲請人
    陳報每月薪資3萬元,扣除個人生活費後餘額顯無法支出如
    聲請調解時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所載之3人扶養費
    用,與事實不符,請重新陳報聲請清算前2年間實際有受聲
    請人扶養之人及實際支出金額。
 ㈤聲請人於本次聲請清算前,是否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
    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成立?或向法院、鄉鎮市
    區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成立?或於消債條例施行前向銀行公
    會請求協商成立?如有,請陳報下列事項:
 ⒈係於何時、向何單位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
 ⒉陳報法院核定之案號,及債務清償方案。
 ⒊成立後有毀諾情事,請說明當時毀諾原因(即因不可歸責於
    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
 ⒋陳報毀諾當時連續3個月之收入及支出,並提出相關證明。
 ㈥聲請人陳報之事實及已提出之資料如有更新或補正,應即時
    於本件聲請清算裁定前提出更新或補正之資料。
(以上均請使用標籤紙,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若無該事項
,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儘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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