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2-29)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40號
聲 請 人 李美玲
代 理 人 李國龍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7,14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6人,連同債務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6+1)×51×20=7,14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具體說明債務種類
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
前置協商或調解之詳細原因及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
債務之虞之情事?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三、請提出聲請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最新」全國
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
得省略)。
四、請補正聲請人對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
權債務之相關事項:
⒈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
⒉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
性質?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
⒊請提出對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務額552萬
3,149元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文
件,以及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供參。
★請自行整理並陳報已償還金額(請向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
份有限公司申請歷次償還時間、各筆數額、償還方式等證明
,切勿提出片面不連續未經整理之繳款證明)
五、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四)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結果表,提出以
聲請人本人為要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
、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
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
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
保險契約影本。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
擔任要保人,投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
約金數額請自行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
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效
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司
回函)。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五)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
(六)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2年5月
21日」起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
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
、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
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六、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
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
。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
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聲請人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薪資所得」為0,惟聲請人為0
0年0月00日生,現尚未達勞動基準法第54條所規定勞工強
制退休之年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⒈請提出相關事證釋明聲請人有何不適任一般工作之情狀致
每月收入低於勞動部發布114年1月1日起之基本工資2萬8,
590元。
⒉請重新補正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一日回溯二年內即自112年
5月21日起至114年5月20日止期間之上述六、(一)所示
之「收入」情形。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自112年5月起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
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等?如有,每月
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中低收入
戶證明、補助證明以及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
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
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
「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
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
全。)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