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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6-01-07)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7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712號
聲  請  人  黃建偉  
代  理  人  周書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 記 官 董怡彤
附件:              
一、請預納本件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5,100元,依聲請人
    陳報之債權人4人,連同債務人,合計5人,暫以每人20份,
    每份51元計算:(4+1)×51×20=5,10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
    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
    封面影本)。
二、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
三、請補正聲請人對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創鉅有限合夥」間債權債務之相關事項:
 ⒈發生債權債務之原因、時間、經過情形及約定利息為何?
 ⒉雙方間是否有設定擔保或約定優先受償,或僅為普通之債務
    性質?是否有第三人提供擔保?
 ⒊請提出對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大哥大
    股份有限公司」、「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創鉅
    有限合夥」債務額分別為1萬3,753元、3,996元、8萬元、83
    7萬9,500元之主契約、保證契約、說明書或其他可資證明之
    文件,以及聲請人已償還之金額供參。 
 ★請自行整理並陳報已償還金額(請向各債權人申請歷次償還
    時間、各筆數額、償還方式等證明,切勿僅提出繳款通知、
    片面不連續未經整理之繳款證明)
四、請補正聲請人之財產目錄,並逐一補正下列財產項目:
(一)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二)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
   請陳報聲請人名下有無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行照及車輛
      目前之價值及估價報告。如已報廢,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三)金融商品:
  ⒈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ETF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聲請人目前往
      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
      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⒉請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本人自1
      12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
      表等相關資料。待該公司查詢核發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
      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
      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後,
      再一併陳報本院。 
(四)存款:
   聲請人請向各該金融機構申請自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12年
      9月3日起至「本裁定送達日」後之存款、集保存摺完整交
      易紀錄明細(須附完整內頁明細資料,包含金融機構名稱
      、帳號日期及金額,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且
      不得以一次彙整方式為登載),請務必「補登存摺」,倘
      若僅提出存款餘額證明,本院即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
      。(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
      會全國聯合會「地址:臺北市○○區○○街0號3樓)」請查詢
      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款帳戶,並依公會所查詢之所有
      金融機構申請)
(五)保險單:
  ⒈請依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聲請
      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提出以聲請人本人為要
      保人之所有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
      ,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
      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各該保險契約,可領回
      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並請依下方表格方式,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擔任要保人,投
      保商業保險之情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數額請自行
      逕向保險公司查詢,並陳報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文件):
  ★切勿僅提出保險單。 
編號 要保人 被保險人 受益人 保險公司 保險種類 平均每月保費 保單價值準備金 解約金數額  01          02          03         
  ⒉倘依上開回函資料所示,有已註記失效之保單,請說明失
      效原因為何?何時失效?並提出相關資料釋明(如保險公
      司回函)。
  ⒊若聲請人曾有投保旅遊平安險,並請說明投保原因、旅遊
      地點、旅遊費用暨負擔方式,併請提出投保契約書(倘已
      無留存契約,請逕向保險公司申請後,陳報本院)。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
      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
      財產?
(七)財產如設定擔保債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
      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八)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二年,即自「112年9月3日」起
      迄今,期間內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
      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財產之有償、無償(
       原始或繼受) 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設定負擔等事
      實或法律行為致生得、喪、變更權利之情形)
五、請以表列清冊方式補正聲請人「目前」之收入數額、原因及
    種類(不得預先扣除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勞健保費用等)
    。並請提出最近12個月完整之薪資明細、在職證明(均請附
    有「公司大小章」之證明)、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
    (請分別製作各1份清冊共2份清冊):
(一)收入指薪資、工資、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
      、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證
      券或外幣交易等相關投資之所得、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
      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數額。
(二)工作含正職、兼職或計時制工作,不限期間長短,亦包含
      臨時、非固定性之偶然收入,聲請人應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
      、負責人姓名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三)請補正含薪資明細表、薪轉帳戶等(含基本薪資、工資、
      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及說明有無扣除勞保、健保費
      用)、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退休計畫收
      支款、投資財產計畫收入款、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
      入款項等在內之聲請人所有收入款項。
(四)請陳報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說明於何公司行號兼
      職及每月兼職收入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
      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五)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工作情形(包括工
      作地點、單位名稱、工作內容、職稱、負責人姓名、雇主
      姓名及聯絡電話、每月或每周工作天數、每次工作時數、
      工作時間是否固定等),並提出完整薪資袋或現金袋及業
      主、雇主出具之在職薪資證明書等,並詳列來源製成清楚
      之表冊,切勿省略、遺漏記載,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薪資證明或在職證明代替。
(六)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
      時間,並詳細說明原因。
(七)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母親」自112年9月3日有無領
      取社補助津貼,如失業補助、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
      助、國民年金、育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疫情紓困補助
      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中低收入
      戶證明、補助證明以及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八)有無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
      請敘明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
      ),並提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
      話)、聲請人接受資助之相關證明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    
六、請補正說明聲請人之家庭親屬狀況,製作親屬系統表,並說
    明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主張扶養「母親」,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應提出
      相關事證以釋明「母親」有何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
      之情形?居住何處?目前有無工作或投資財產或土地出租
      等其他收入來源?請一併提出其等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112至113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以及生活必要費用支出各項目之數額及計算方法(請
      列出具體項目、製成表冊,並提出單據證明);又就扶養
      費部分是否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如是,其他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不負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並提出親屬系統圖表
      及聲請人「母親」、「其餘扶養義務人」之聯絡方式(電
      話、地址或其他可為郵務送達之地址、送達代收人等)。
七、將來之更生程序得否順利進行,乃繫於聲請人依自身經濟狀
    況所提更生方案是否確實可行及得兼顧債權人權益而定。倘
    更生方案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
    提出本件聲請將無實益,故請聲請人釋明若經法院裁定開始
    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更生還款金額及必要
    生活支出費用?有無其他可供擔保之人?無擔保及無優先權
    債權人依更生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為何?請說
    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
    款金額、分期期數)。
(以上均請依序提出證明文件並加以標示(如標籤紙),且請務必「完整影印清楚」,並請於書狀列載證據目錄。另請聲請人向本院陳報之資料及任何陳述,切勿使用任何不確定之字樣。並請「詳細閱讀」後,逐一「誠實」補正,切勿缺漏。又上開請聲請人申請之資料,請「儘速申請」後陳報,否則本院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另請「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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