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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2-22)

消費/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林金宏  
代  理  人  張全成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更
生事件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應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依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
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數額1,000元加徵10分之5即1,500元),故
本件應徵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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