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訴訟救助(2025-12-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8
案號:救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救字第228號
聲 請 人 古和珊
相 對 人 萬事達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
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而言(最
高法院43年度台抗字第152號裁定要旨參照)。而聲請訴訟
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應提出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為釋明;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
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
應將其聲請駁回;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
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
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
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
107年度台抗字第468號裁定要旨參照)。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因罹患精神疾病,自民國114年3月
起無法工作、收入中斷,又於114年6月遭本件網路詐騙損失
新臺幣(下同)1,000多萬,使伊及全家多年積蓄一夕成空
、負債累累,日常生活陷入困難,家中經濟倚賴配偶一人薪
水扶養伊及未成年子女尚有不足,需向親友短期借貸,伊目
前每月必要生活費及銀行借款(信用貸款250萬元)均仰賴
配偶協助償付,且伊所有之房屋為聲請人全家居住、遭本件
詐騙設定高達1,000萬元之抵押權債務及高額利息及違約金
,並預告登記,因此無法以伊房屋增貸或出售紓解債務,爰
聲請訴訟救助准予暫免繳納裁判費用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就本案訴訟(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48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惟其前開主張僅提
出寧靜海診所及亞東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影本為憑,
不足以釋明聲請人有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之情形。是聲
請人未提出得供本院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窘於生活、
缺乏經濟信用,而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
難認聲請人已就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實盡釋明之責,
揆之前揭說明,其聲請訴訟救助,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劉容妤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