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0
案號:審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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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56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訴訟代理人 廖維彥
被 告 探索水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政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
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告於法定期間
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以11
4年度補字第165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175,904元,上開裁定已於114年8月29日送達
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費,亦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足參,揆諸前開說明,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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