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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損害賠償(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審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重訴字第197號
原        告  北極真武廟

兼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依原告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提出本院之民事縮減訴之聲明
    暨繳費狀,主張因裁判費過高,爰將本件訴之聲明變更為:
    被告等應連帶賠償新臺幣(以下同)1,000萬元整予全體共
    有人,不再請求確認被告等間就新北市○○區○○段000○0○000○
    0地號土地之買賣契約無效,亦不請求塗銷前開土地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並將原請求賠償全體共有人之108億720萬元縮
    減為1,000萬元並繳納裁判費等語。
二、惟查,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現登記為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信託之委託人為張高祥;同段73
    1之6地號土地,現登記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此有
    原告提出之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可證(本院卷第51及83頁)
    。是上開土地均分別為上述登記之所有權人單獨所有,並無
    原告所謂「共有人」之存在。
三、茲裁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訴之聲
    明所請求給付予「全體共有人」所指涉之具體對象,逾期未
    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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