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借款(2026-01-1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14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禾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656號
原      告  禾裕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姍  


被      告  李麗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70萬元,及自民國111年11月
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
定,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29日止之訴訟標
的價額應核定為230萬4,73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8,52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
8,0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70萬元) 1 利息 170萬元 111年11月12日 114年10月29日 (2+352/365) 12% 60萬4,734.25元  小計       60萬4,734.25元 合計        230萬4,734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