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5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602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 告 程勝烽即程勇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
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
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4萬1,616元,及自民國114
年9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610%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
,本件訴訟計算至原告起訴前1日即114年10月14日止之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05萬2,586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3,90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萬3,4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附表:(單位:新臺幣)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104萬1,616元) 1 利息 104萬1,616元 114年9月5日 114年10月14日 (40/365) 9.61% 1萬969.79元 小計 1萬969.79元 合計 105萬2,586元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