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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認債權消滅時效(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9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32號
原      告  郭阿傳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消滅時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
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
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
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
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㈠確認原告就民國89年8月9日被
告借款予訴外人益源營造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200萬元之連
帶保證債務(下稱系爭連帶保證債權)不存在。㈡被告應將原告
所有新北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由本院90年3月26日以90民執全松字第535號函所辦理之假扣押查
封登記予以塗銷。經核原告因塗銷上開查封登記所得受之利益,
為回復其對於系爭土地之處分權能,而得以自由處分系爭土地並
變價之利益,而系爭土地面積73.25平方公尺,114年土地公告現
值為每平方5萬9,500元,有系爭土地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則
系爭土地價額為435萬8,375元(計算式:73.25×59,500×1/1=4,3
58,375),高於系爭連帶保證債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200萬元,
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連帶保證債權之債權
額200萬元為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9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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