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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款項等(2025-12-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1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314號
原      告  固群空調冷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志焜  

被      告  馥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思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869,234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2,549,5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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