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30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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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32號
原 告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7,39
8元,應繳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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