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撤銷股東會決議(2025-10-2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審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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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補字第122號
原 告 陳貞瑜
被 告 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育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至2項定有明文。次按公
司股東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
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最高法
院92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
求撤銷被告艾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9月15日召開之股
東臨時會所有表決通過之決議,依前揭說明,核屬財產權訴訟,
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
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即
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爰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紫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碧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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