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請求給付資遣費等(2025-11-25)
勞資爭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5
案號:審勞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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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審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江宜潔
訴訟代理人 楊朝淵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
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
付新臺幣(下同)104萬2,95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3,785
元,除請求精神慰撫金50萬元之部分,不符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要件外,其餘54萬2,954元之請求項目
均屬資遣費或工資之性質,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依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4,900元【計
算式:7,350×2/3=4,900】,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8,885
元【計算式:13,785-4,900=8,885】,扣除已繳之4,595元,原
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29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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