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補繳裁判費(代位請求分割遺產)(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家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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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38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官小琪
被 告 吳月桂
張哲豪
張景涵
張翔捷
張羽婕
被 代位人 張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拾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貳仟柒佰零壹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本於債權人地位,代位張吉宏提起本件訴訟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張吉宏就分割與被告等共有之遺產可
獲得之利益,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經查原告主張被代位人
張吉宏可得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9,709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總價×被代位人張吉宏之應繼
分1/6=2,029,7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251元,扣除已繳12,550元,尚須補繳12,701元。茲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甄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佳穎
附表一:被繼承人之遺產及核定價額
編號 項目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參考依據 本院核定價額(新臺幣) 1 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房屋及座落之同區域台貿段322地號土地 層次面積: 73.44㎡ 陽台: 22.55㎡ 總面積: 95.99㎡ 1/1 經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與左列房地面積相同,且為同路同巷26號2樓之建物成交行情,每平方公尺118,762元。(計算式:118,762×95.99=11,399,96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元以下四捨五入)。 11,399,964元 2 土地銀行存款中和分行 參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1,079元 3 土地銀行存款圓通分行 1,219元 4 中和農會 280元 5 悠遊卡 116元 6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108,917元 7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 67,975元 8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 96,382元 9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 88,407元 10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 238,077元 11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 93,013元 12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Z0000000000 82,823元 總價 12,178,2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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