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閱卷(2025-09-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8
案號:家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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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蔡慶男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之債權人,茲相對人之被繼
承人蔡金中之遺產曾經本院以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64號判決
分割遺產在案(下稱系爭事件),相對人可藉分割所得遺產
清償對聲請人之債務,故聲請人與系爭事件具利害關係,為
瞭解該案件情形,爰依法聲請准予閱覽系爭事件卷宗等語。
二、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
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
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
院裁定許可;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
,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
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民事訴
訟法第242條第1項至第3項定有明文。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
關係者,係指第三人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
利害關係而言,不包括經濟上、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
關係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0號民事裁定意旨參
照)。
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
3945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113
年度家繼訴字第164號民事判決等資料影本為證,惟聲請人
並非系爭事件之當事人而係第三人,復未能提出已徵得系爭
事件當事人同意其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同意文件,
況依聲請人所提資料,僅可認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具有經濟上
利害關係,尚不足以釋明與系爭事件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卷宗,即不應准許
。從而,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粘凱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淳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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