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6-03-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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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聯誠發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高畫質股份有限公司
星牆合作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三人
法定代理人 蔡益銘即蔡聰源
相 對 人 蔡添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
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
仟肆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
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
重訴字第180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三、經調卷審查後,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26,476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故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
請人上開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
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
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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