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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發還擔保金(2025-10-21)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1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78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陳宥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4年度存字第980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90,000元,准予返還。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
    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
    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36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
    並以鈞院114年度存字第98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嗣因相對
    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為此提出提存書、相對人出
    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書,爰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依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536號民事裁定提存
    如主文所示之擔保金,且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已同意聲請
    人取回前開擔保金等情,其證據如前所述,業據調閱本院11
    4年度存字第980號提存卷宗查明屬實,揆諸首開說明,聲請
    人之聲請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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