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湘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鉉陽有限公司等二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91
    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可知,當事人得聲請確定訴訟
    費用額者,必須法院未於裁判中確定其訴訟費用之費用額者
    ,始足當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本院成
    立訴訟上和解,並諭知相對人應負擔訴訟費用在案。為此聲
    請本院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云云,並提出收據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確已預
    納訴訟費用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560元,惟本
    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114年度訴字第727號和解筆錄第三項
    業已諭知訴訟費用3,186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是
    揆諸上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猶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於法自
    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