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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6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張世杰  
相  對  人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陳麒鈺  
相  對  人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樂華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欄所示之金額,及自
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
    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
    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114年
    度重訴字第2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負擔如附表一所示。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53,964元,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如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
    用欄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附表一: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編號 負擔者 負擔比例  1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百分之38  2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百分之31  3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百分之28  4 樂華有限公司、張哲銘 連帶負擔百分2  5 陳麒鈺 負擔百分之1 

附表二:(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號 負擔者 應負擔訴訟費用  1 匯本投資顧問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58,506元  2 宇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47,729元  3 世鑫國際實業有限公司、陳麒鈺、張哲銘 連帶負擔43,110元  4 樂華有限公司、張哲銘 連帶負擔3,079元  5 陳麒鈺 負擔1,5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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