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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9-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0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余家斌律師
相  對  人  葉瑞欽  

            葉當志  

            葉佳瑋  




            葉忠和  


            葉貽略  



            葉宗熙  


            葉宗耀  

前列相對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繆忠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葉瑞欽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玖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葉當志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玖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葉佳瑋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玖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葉忠和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玖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葉貽略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佰壹拾
柒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相對人葉宗熙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相對人葉宗耀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拾捌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
    度訴字第1414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一
    欄所示之比例負擔。聲請人及相對人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
    用,有其所提收據在卷可稽,並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是依
    首揭規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人、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依
    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所示。另附表所示應賠償之
    金額均加給自本裁定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年息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吳嘉雯
         
費用計算書:(元以下四捨五入)
項目 金額:新臺幣(元) 預納人 一審裁判費 6,830 聲請人 估價費 70,000 相對人 
附表:
編號 姓名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應給付聲請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元) 應給付相對人預納之訴訟費用額(元) 0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1/12     ---- 5,833 0 葉瑞欽 1/12 000 ---- 0 葉當志 1/12 000 ---- 0 葉佳瑋 1/8 000 ---- 0 葉忠和 1/8 000 ---- 0 葉貽略 1/4 1,708 ---- 0 葉宗熙 1/8 000 ---- 0 葉宗耀 1/8 000 ---- 
附註: 一、相對人編號2至8共應給付聲請人6,262元,與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5,833元兩相抵扣後,相對人等尚應給付聲請人共429元。 二、各相對人分別應給付聲請人之金額為   葉瑞欽應給付39元(計算式:429×2÷22=39)   葉當志應給付39元(計算式:429×2÷22=39)   葉佳瑋應給付59元(計算式:429×3÷22=59)   葉忠和應給付59元(計算式:429×3÷22=59)   葉貽略應給付117元(計算式:429×6÷22=117)   葉宗熙應給付58元(計算式:429×3÷22=58)   葉宗耀應給付58元(計算式:429×3÷22=58) 另因數額無法整算,故葉宗熙及葉宗耀部分小數點後捨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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