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5-10-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0
案號:司繼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3985號
114年度司繼字第414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施秋妤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關 係 人 鄭崇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王少樑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合併
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王少樑(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街000巷00號,民國114年2月15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准對被繼承人王少樑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
告。
被繼承人王少樑之大陸地區以外繼承人,應自前項公示催告最後
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日起,壹年內承
認繼承。上述期限屆滿,無繼承人承認繼承時,被繼承人王少樑
之遺產,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即歸屬國庫。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王少樑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
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
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
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
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
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第1176
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被繼承人王少樑名
下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18建號建
物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迭經催討,聲請人始知悉被繼承人
已於民國114年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或死亡
,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法請求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
理人等語。
㈡聲請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然被繼承人於民國114年2月15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
棄繼承或不明,且其親屬會議並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
人,為確保聲請人之權利,爰依民法第1178條規定請求選任
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等提出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除戶謄本、法定繼承人戶籍資料、本院家事法庭准予備查
函文、貸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建築改良物抵
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登記謄本、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
、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等件為證,復經本
院向新北○○○○○○○○函查關於被繼承人親屬之戶籍資料及本院
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參,核閱屬實,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
真實。是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
管理人,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
四、關於本件遺產管理人之人選,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表示業已得到關係人鄭崇文律師同意而推薦其為遺
產管理人,並有鄭崇文律師之同意書及律師證書、律師證、
身分證件影本等件在卷可稽。經核鄭崇文律師乃職司律師,
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
,有所助益,且身為律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
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
本院認以選任關係人鄭崇文律師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應
屬適當,並限期命繼承人為承認繼承之公示催告。至被繼承
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
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是依民法第1185 條規定,於
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此敘
明。
五、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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