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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公示送達(2025-09-03)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09-03 案號:司簡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簡聲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代鼎  


相  對  人  盧盈璇即盧莞舒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
    人現設籍於新北○○○○○○○○,以致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
    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及債權讓與聲明書等件之影本為
    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勝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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