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本票裁定(2025-11-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1-12
案號:司票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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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091號
聲 請 人 和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相 對 人 王證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28條第1項有明文規定。此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
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查
其所提相對人簽發之本票記載之付款地為聲請人總公司所在
地即臺北市內湖區,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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