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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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林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2,895,57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
約定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為證。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3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請不要法拍房子,目前正
在配置中,會盡快處理云云。惟查,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
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
審酌,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
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
所得審究。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債
權證明以及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有公示表徵
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於法定要件
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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