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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1-16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67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林曉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8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3,6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人
    對聲請人負債2,895,577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
    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貸款契約書、
    約定書、存證信函、回執等影本為證。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31日發文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
    陳述意見,相對人陳述意見略以:請不要法拍房子,目前正
    在配置中,會盡快處理云云。惟查,聲請拍賣抵押物之性質
    係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之性質係對於實體事項之爭執並不
    審酌,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
    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
    所得審究。故法院於聲請人提出聲請拍賣抵押物聲請狀、債
    權證明以及扺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謄本等公文書,並且該公文書俱經依法登記而有公示表徵
    時,法院即對上開書面進行形式審理,當聲請合於法定要件
    時,自應依法而為准許之裁定。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
    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 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
    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
    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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