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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03-12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47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慧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 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01年12月24日以附表所
    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
    (下同)217,0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799,920,000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
    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851號和解筆錄等件為證。又經本院通
    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及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
    對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具狀陳稱:聲請人所提出之
    債權證明乃109年10月6日成立之和解筆錄,該和解內容為相
    對人願連帶給付聲請人799,920,000元,前後兩筆債權顯非
    同一,且其成立日期、地點及債權關係均不相同等語。惟查
    ,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法院僅能為形式審查,
    就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債務人亦未依約清償時,法院即
    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
    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
    以謀求解決,尚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
    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 第
    2 項準用同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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