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2-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12-1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2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陳利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
    亦有準用。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1年4月25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
    270,000元、4,53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相對
    人對聲請人負債4,956,829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
    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
    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貸款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
    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關係人就聲請人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
    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
    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