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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消費借貸款(2025-12-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9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2759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歐俐均  
債  務  人  金鴻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琬鈴  
人                    
債  務  人  張嘉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執行標
    的物所在地,於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應
    指第三債務人住所所在地而言,此可參照司法院民國74年6
    月29日廳民二字第497號函研究意見。次按「訴訟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
    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位於臺北市大
    同區之不動產、對第三人芊旭企業有限公司(登記址設於臺
    北市大同區)之租金、薪資債權,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
    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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