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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50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賴姸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
    存款債權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弘會計師事務所之薪資債權,
    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及大弘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
    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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