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5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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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750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賴姸如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之
存款債權及債務人對第三人大弘會計師事務所之薪資債權,
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玉山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及大弘會計師事務所所在地分別在
臺北市中山區、臺北市松山區、臺北市中山區,均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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