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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租金等(2025-10-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8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5609號
債  權  人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  



債  務  人  蘇振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強
    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條
    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坐落於新北市○○區○○
    ○段○○○○段00000地號土地。而財產所在地係位於新北市平溪
    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
    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
    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佩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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