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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778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朱國陽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
    定有明文。且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薪資債權,
    惟第三人之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非屬本院轄區
    ,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
    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劉凡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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