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0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8
案號:司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4719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呂旭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之座落於新北市八里區之不
動產、對第三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對
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之保險契約金錢債權,該三公司分別址設於臺北市內湖區、
臺北市信義區及臺北市大安區,皆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士林及臺北地方法院
均有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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