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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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474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吳雅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應由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
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即債務人對第三人鮮饌國際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第三人鮮饌國際有限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南市,非
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
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董瀞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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