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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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3590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宋德仁
債 務 人 葉力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同一強制執行,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債權人得向其
中一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3項定有明文。次按
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昭盈交通有限公司、新
竹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二公司分別址設於臺南
市仁德區及新竹縣新豐鄉,皆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
第7條第1、3項之規定,應為臺灣臺南及新竹地方法院均有
管轄權。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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