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清償方案認可(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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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134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依萍(歿)間債務清償方案認可強制執行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執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191號民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3年11月16日死亡,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是相對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執行名義對相對人之繼承人是否亦有效力,為聲請人得否得持該執行名義,以相對人之繼承人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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