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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96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張鴻娟  
相  對  人  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珉豪(歿)
相  對  人  林美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林美汶、張珉豪(
歿)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張珉豪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
    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第249 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
    行法第30條之1,並準用於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4年9月8日執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民執字第12695號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笛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張珉豪、林美汶為強制執行。惟查相對人張珉豪早於聲請人聲請執行前之114年3月23日死亡,有卷附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可稽。是相對人張珉豪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聲請人對之聲請執行,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本件執行名義對相對人張珉豪之繼承人是否亦有效力,為聲請人得否得持該執行名義,以相對人張珉豪之繼承人為執行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另一問題,併此敘明。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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