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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1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178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債  務  人  賴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
    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強制執行案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資料等以為
    執行,是應以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經查,債務人設籍在新北市新店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卷附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可知債務人之住所地非在本院
    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洪靖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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