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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65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貴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桃園市等
    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柯志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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