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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2025-09-0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35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昱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付款買賣價金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新店分公司之存款債權,該公司址設新北市新店區,衡
    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
    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劉玉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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