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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10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680號
聲  請  人  石美滿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日
    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履
    行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
    國巨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
    示資料查詢服務一件在卷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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