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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公示催告(2025-10-14)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4 案號:司催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聲  請  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崇堯  
非訟代理人  劉伯爐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依法對於持有如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如第四、五點內容之
    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 聲請時應註明案號與股別) 。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
    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114年度司催字第548號)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00054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李建雄 第一銀行板橋分行 114年7月15日 13,123元 RA1485874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三個月內( 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 註二) ,具狀向
      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 註一) 如公示催告裁定所申報權利期間為三個月時,而法院係
於民國114 年7 月30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
期間將於同年10 月30日屆滿,聲請人需於同年10 月30日起三個
月內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 註二) 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七個工作日後,自
行至法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查詢公告內容及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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