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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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3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羅心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陸佰零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羅心彤於民國113年04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3年04月30日起至民國120年04月30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10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
年12月22日止累計542,604元正未給付,其中523,807元為本
金;18,004元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
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43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23807元 羅心彤 自民國114年12月2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1%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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