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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288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李若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玖萬參仟伍佰玖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李若穎於民國112年10月04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8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2576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5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李若穎於民國113年08月2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
    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
    民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10日止未受
    償之利息10447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9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緣相對人李若穎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
    款(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
    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
    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緣相對人李若穎於民國110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起
    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498
    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354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
    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
    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
    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
    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
    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
    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
    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
    每份100元。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428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75773元 李若穎 自民國114年11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750% 002 新臺幣 759933元 李若穎 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750% 003 新臺幣 9031元 李若穎 自民國114年11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6.000% 004 新臺幣 127935元 李若穎 自民國114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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