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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2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葉文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12
    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4.45%
    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
    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
    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31,625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
    未償付。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
    111年4月11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
    0.3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
    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
    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
    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26,902元及相關之利息及
    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李信良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422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625元 葉文華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45% 002 新臺幣126902元 葉文華 自民國114年9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0.3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1625元 葉文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26902元 葉文華 暨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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