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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19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  務  人  欣鉅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立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6,810,613元,及其
    中16,188,450元自民國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8.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8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本金違約金,及自114年8月
    2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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