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8)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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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407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芫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卓家宏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30,193元,及
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安淑慧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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