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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992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徐維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戶籍設
    於新北○○○○○○○○,又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之居所
    地為新北市○○區○○路000號13樓,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
    警察局土城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債務人
    徐維淂並未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金城派出所查訪紀錄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
    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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