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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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380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詹耀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貳萬零伍佰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詹耀宗於民國112年05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530,0
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5月16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16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72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
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
2月16日止累計422,181元正未給付,其中415,803元為本金
;6,378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詹耀宗於民國112年03月28日向債權
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2年03月28日起至民國121
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7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
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
人至民國114年12月16日止累計154,710元正未給付,其中15
2,375元為本金;2,335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詹耀宗於民國111年1
1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28
日起至民國121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
百分之10.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
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
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6日止累計143,631元正
未給付,其中141,463元為本金;2,168元為利息;0元為依
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
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
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
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
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3380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15803元 詹耀宗 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52375元 詹耀宗 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41463元 詹耀宗 自民國114年12月17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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